五子棋赛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五子棋项目的运动水平,加强对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和国内五子棋比赛竞赛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比赛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体外字[2014]519号)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18]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五子棋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赛事是指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各级各类五子棋比赛。
第三条 举办五子棋比赛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以下简称“五子棋分会”)负责在我国举办的国际五子棋赛事活动和全国性五子棋赛事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五子棋分会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国内比赛分为国内A级和B级比赛。
第六条 国内A级比赛是指五子棋分会主办、地方省级围棋协会或五子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承办的年度全国最高水平的五子棋比赛,如:全国五子棋锦标赛、全国五子棋团体锦标赛、全国青少年五子棋锦标赛、全国大学生五子棋锦标赛、全国中小学生五子棋锦标赛等。
第七条 国内B级比赛是指五子棋分会主办或与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联合主办的全国性五子棋比赛,如:全国五子棋精英赛、全国五子棋公开赛、全国五子棋邀请赛等。
第八条 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五子棋比赛按照《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体外字[2014]51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五子棋分会于当年的十月底前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国内A级比赛名称和比赛时间,有承办意愿的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可向五子棋分会提出申办,如遇多家申办须先进行公示,再组织申办单位进行竞标比选,确定后与所选定的承办单位签订比赛承办协议。
第十条 有承办国内B级比赛意愿的地方单位,经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同意后,提前三个月向五子棋分会提出承办申请并公示。经五子棋分会批准,可在该项赛事前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五子棋分会负责为国内B级比赛提供赛事咨询、裁判选派、媒体支持、技术等级认证、赛事监督等服务,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收取相应的赛事服务费,标准另定。
第十一条 五子棋分会拥有国内A级赛事所产生的所有商标、LOGO、比赛品牌、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国内B级赛事所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由五子棋分会和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共同拥有。
第十二条 地方举办的其他五子棋赛事不得冠有“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十三条 五子棋分会不对群众性和商业性赛事活动实行带有准入性质的强制认证、审批或变相审批,加强对赛事活动的监管,制定五子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
第十四条 五子棋分会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全国性赛事,应当成立体育赛事组织委员会和裁判、技术、仲裁、安全等有关专业机构,负责竞赛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接受竞赛承办地人民政府相应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五条 五子棋分会主办或联合主办的所有比赛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比赛的棋手、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比赛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节,五子棋分会对赛区做出警告处分:对未能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场地(馆)、竞赛器材的;赛区组委会和有关专业机构不健全的;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的。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节,五子棋分会对赛区做出通报批评处分:受到警告处分,拒绝整改或未能进行整改的;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节,五子棋分会对赛区做出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五子棋比赛2年资格的处分: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五子棋比赛的赛事管理办法由各省级五子棋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五子棋分会。内容和更新以五子棋分会官方网站上的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