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子棋赛事活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18]3号)的文件要求,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五子棋赛事活动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确保五子棋赛事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参与五子棋赛事活动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相对人”)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以下简称“五子棋分会”)对全国性五子棋赛事活动中的相对人的信用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法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区分,个人以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进行区分。省级围棋协会或五子棋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五子棋赛事活动中的相对人进行信用管理。
第四条 五子棋分会设立信用信息记录,记录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失信信息是指相对人违反五子棋赛事活动相关法规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
第五条 以下失信行为,纳入五子棋赛事活动信用管理范畴:
(一)相对人是社会组织机构
1. 赛事活动举办资质作假的;
2. 赛事活动中违规乱收费的;
3. 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
4.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
5. 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6.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其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失信行为的。
(二)相对人是个人
1. 违反参赛资格规定或冒名顶替的;
2. 比赛中弄虚作假或进行内部交易的;
3. 串连罢赛的;
4. 严重干扰裁判员执裁、扰乱赛场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且劝阻无效的;
5.比赛期间酗酒、赌博的;
6.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其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失信行为的。
第六条 五子棋分会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五子棋赛事活动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两年。两年内,相对人应进行整改,并不得参加五子棋赛事活动。相对人在两年有效期内未发生新的失信行为的,可向五子棋分会提出申请(附整改报告)修复信用,经五子棋分会核实确认后移除该相对人的失信信息,相对人可参加五子棋赛事活动。
第七条 五子棋分会应利用多种方式宣传五子棋赛事活动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倡导相对人诚实守信、遵章守法、自觉维护五子棋赛事活动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赛事活动环境。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损毁五子棋赛事活动信用信息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推送、发布五子棋赛事活动信用信息记录。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严肃追究其责任,涉及违法犯罪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五子棋分会。内容和更新以五子棋分会官方网站上的公布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