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五子棋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五子棋竞赛和全国性重要五子棋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制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五子棋裁判员队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设立裁判工作小组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裁判工作小组在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的指导和监管下,制定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管理办法,报五子棋分会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四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 公开的原则
对拟选定的裁判员进行公示。
(二) 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 回避的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四) 均衡的原则
避免在同一项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单位的裁判员。
(五)就近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五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裁判工作小组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正(副)裁判长、裁判员等人选,报分会批准。
(二) 五子棋分会公示各项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
(三)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并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
(四)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应当于赛前与五子棋分会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六条 重要赛事的仲裁仲裁委员会成员和正、副裁判长应当由裁判工作小组人员担任。
第七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比赛正(副)裁判长、仲裁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判工作小组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裁判工作小组对参与执裁工作的临场主要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
(二)五子棋分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八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五子棋分会应当建立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全体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五子棋分会对裁判员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
第九条 五子棋分会裁判工作小组对裁判员的考核
五子棋分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正(副)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正(副)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判工作小组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正(副)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五子棋分会裁判工作小组同意并报五子棋分会领导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判工作小组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五子棋分会核准,并报中国围棋协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五子棋分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五子棋分会裁判工作小组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五子棋分会裁判工作小组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五子棋分会裁判工作小组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五子棋分会裁判工作小组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一)五子棋分会如有违反本细则的要求选派裁判员,由中国围棋协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可对有关人员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二)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正(副)裁判长等分会授权监督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四条 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
各参赛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进行申诉和举报。要有书面材料和签名,要写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
联系方式:电话:87559186 邮箱:qplyy66@sina.com
分会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所有。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5年X月X日期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