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棋牌字〔2010〕271号
关于印发棋牌项目“项目之乡”、“项目基地”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棋院及各有关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棋牌中心”)是中国围棋协会、中国象棋协会、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中国桥牌协会和中国国际跳棋协会等5个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各项目“项目之乡”、“项目基地”称号的授予工作,各单项协会结合实际,制定了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国际跳棋和五子棋6个项目的“项目之乡”、“项目基地”称号授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已授予的“项目之乡”和“项目基地”,请对照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查和整改,并于办法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各单项协会重新进行申报。办法试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总局棋牌中心及各单项协会。
附件11:全国五子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附件12:全国五子棋基地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中国围棋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棋牌中心 五子棋 通知
抄 送:群众体育司、竞技体育司,五子棋各地方民间组织
全国五子棋之乡称号授予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促进五子棋项目的普及与提高,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全国五子棋之乡”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五子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五子棋之乡”(以下简称“五子棋之乡”)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请,地方上报,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审核,中国围棋协会批准,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五子棋之乡”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 “五子棋之乡”授予对象为县级(含)以上开展五子棋活动较好并具有特色的地区。
第五条 中国围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五子棋之乡”称号的授予工作。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具体组织实施“五子棋之乡”的称号授予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项目管理部门为“五子棋之乡”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做好授予工作。
第二章 授予标准
第七条 被授予“五子棋之乡”称号的县级(含)以上地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出台促进五子棋项目普及的相关政策。
(二)授予期限内每年政府相关部门至少给予五子棋项目相应的财政支持。
(三)当地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五子棋项目组织机构,有专人负责五子棋项目的普及开展工作。
(四)当地具备开展五子棋运动的比赛场地和比赛器材。
(五)当地具备开展五子棋普及活动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
(六)授予期内每年需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举办的各类比赛和培训活动。
(七)授予期内每年至少承办省级比赛(或培训)1次。授予期内至少承办全国比赛(或培训)1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承办国际比赛1次。
(八)授予期内每年至少开展2次五子棋普及活动,并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使其成为地方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
(九)当地至少有10所以上中、小学开展五子棋运动并进入其校本课程。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八条 “五子棋之乡”的申请程序:申报地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政府签署意见;向本地区所在省(区、市)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区、市)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
申请材料须包括:
(一)加盖所在地政府部门公章的申报函,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组织机构和人员、场地器材、项目经费、活动、宣传等情况)和本地区开展五子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加盖省(区、市)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公章的初审意见;
(三)当地开展五子棋活动的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第九条 “五子棋之乡”的批准程序: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地区进行考察,分会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中国围棋协会进行审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一条 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围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棋院在线等官方媒体上予以公布,由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二条 对未被批准的项目之乡申报单位,由中国围棋协会复函说明理由,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被授予“五子棋之乡”称号的地区,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四条 被授予“五子棋之乡”称号的地区,有权以“五子棋之乡”的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五子棋项目的普及推广活动,促进本地区五子棋运动的大众普及,努力为本地区五子棋爱好者提供服务,为推动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严禁任何地区和任何组织以此名义向当地群众进行摊派费用等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被授予“五子棋之乡”的地区有义务承担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组织开展的有关赛会、集训和培训活动任务。相关任务由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于每年年底在拟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
第十六条 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有对被授予的“五子棋之乡”开展普及推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五子棋之乡”的授予周期内,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对“五子棋之乡”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一)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地区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并须加盖本地区政府公章和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二)复查由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组织实施,一般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八条 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五子棋项目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五子棋之乡”,在全国智力运动会期间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五子棋之乡”,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要及时提醒,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且给项目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经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研究,并报中国围棋协会批准,可撤销该地区“五子棋之乡”的称号,收回授予牌匾,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五子棋之乡”称号授予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获得称号后积极开展五子棋的普及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围棋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围棋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全国五子棋基地称号授予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五子棋项目竞技水平的提高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全国五子棋基地”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五子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五子棋基地”(以下简称“五子棋基地”)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请,地方上报,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审核,中国围棋协会批准,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五子棋基地”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 “五子棋基地”包括两类:一类为“高水平人才基地”;一类为“后备人才基地”。“高水平人才基地”的授予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或专业训练、培训机构,原则上每个省(区、市)不超过2个。“后备人才基地”的授予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小学和青少年宫。原则上每个省(区、市)不超过4个。
第五条 中国围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五子棋基地”称号的授予工作。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具体组织实施“五子棋基地”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项目管理部门为“五子棋基地”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做好授予工作。
第二章 授予标准
第七条 被授予五子棋“高水平人才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出台促进五子棋项目普及的相关政策。
(二)授予期限内每年政府相关部门至少给予该单位五子棋项目相应的财政支持。
(三)该单位有专人负责五子棋项目集训等工作的开展,制定中长期高水平人才培训或集训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
(四)该单位具备开展五子棋运动的培训、集训场地和比赛器材。
(五)该单位具备进行五子棋高水平人才培训、集训的食宿条件。
(六)该单位具备开展五子棋高水平人才集训活动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其中各级各类教练员不少于5人。
(七)授予期内每年需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举办的各类培训、集训活动。
(八)授予期内至少承办省级高水平运动员集训活动2次和全国高水平运动员集训(国家集训队)活动1次。
(九)授予期内承担向国家集训队输送高水平选手的义务。
(十)授予期内应对每年的培训或集训活动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使其成为地方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
(十一)如被授予单位为大学,则该单位应建立高校五子棋高水平运动队,并接收相应的五子棋特长生。
第八条 被授予五子棋“后备人才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出台促进五子棋项目普及的相关政策。
(二)授予期限内每年政府相关部门至少给予该单位五子棋项目相应的财政支持。
(三)该单位有专人负责五子棋项目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制定中长期后备人才培训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
(四)该单位具备开展五子棋运动的培训场地和比赛器材。
(五)该单位具备进行五子棋培训的食宿条件。
(六)该单位具备开展五子棋后备人才培训活动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其中各级各类教练员、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少于3人。
(七)授予期内每年需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
(八)授予期内至少承办省级培训活动1次,全国培训活动1次。
(九)授予期内有向省五子棋“高水平人才基地”输送高水平选手的义务。
(十)授予期内应对每年的后备人才培训活动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使其成为地方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
(十一)如被授予单位为大学,则五子棋项目应为其选修课程;如被授予单位为中小学,则五子棋项目应为其校本课程;如被授予单位为青少年宫,则五子棋项目应为其综合素质培训课程。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九条 “五子棋基地”的申报程序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体育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将申报材料报省(区、市)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区、市)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
须报送材料如下: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场地器材、项目经费、活动、宣传等情况)以及本单位开展五子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三)加盖公章的所在地体育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
(四)加盖公章的省(区、市)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当地进行人才培训工作的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第十条 “五子棋基地”的批准程序: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分会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中国围棋协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二条 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围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棋院在线等官方媒体上予以公布,由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三条 对未被批准的单位,中国围棋协会将复函说明理由,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被授予“五子棋基地”称号的单位,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将给予其在项目集训、培训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五条 被授予“五子棋基地”称号的单位,有权以“五子棋基地”的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五子棋项目的培训或集训活动,促进本地区五子棋运动的开展,努力为本地区五子棋爱好者提供服务,为推动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严禁任何地区和任何组织以此名义向当地群众进行摊派费用等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被授予“五子棋基地”的单位有义务承担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组织开展的集训或培训活动任务。相关任务由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于每年年底在拟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
第十七条 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有对被授予的“五子棋基地”开展集训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八条 “五子棋基地”的授予周期内,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对“五子棋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方式包括年检和复查。
(一)年检每年进行一次,由被授予单位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所在地体育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公章以及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二)复查由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组织实施,一般在授予周期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九条 根据年检情况和复查结果,对开展五子棋项目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五子棋基地”,在全国智力运动会期间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五子棋基地”,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要及时提醒,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且给项目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经中国围棋协会五子棋分会研究,并报中国围棋协会批准,可撤销该地区“五子棋基地”的称号,收回授予牌匾,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五子棋基地”称号授予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获得称号后积极开展五子棋的集训或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围棋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围棋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